湖北省恩施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鄂恩市检一部刑不诉[2020]86号
被不起诉人宋某某,男,199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28011994********,汉族,初中文化,户籍地湖北省恩施市**乡**村**组**号,住所地湖北省恩施市**村**组**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4月26日被恩施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6月1日被恩施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恩施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宋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9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两次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
恩施市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8年11月以来,束某某、唐某某、李某某等人成立恩施**信息技术服务有限公司、湖北**信息技术服务有限公司,聘用李某丙为前台人员负责统计表、绩效和邮寄快递,王某甲负责人事招募**,刘某某与周某某负责信贷部为客户申办信用卡,**业务组长,带领未某某、龙某某、张某某等人利用“云呼叫”群呼系统向不特定对象拔打电话。该团伙使用专业的“话术本”以办理3至10万元的大额信用卡为由推销“**”POS机。客户交纳100元至300元不等的“激活保证金”后李某丙将POS机邮寄到客户手中,若客户激活POS机后便退还除28元邮寄费以外的费用,若客户不激活POS机则不退还“激活保证金”。客户激活POS机后,**务员要求客户向“**”APP交纳298元的解冻金,并交纳68元开通VIP服务。除此外还需在POS上刷8000元的银行流水。达到以上条件后方才同意为客户申办大额信用卡,同时将客户移交给公司信贷部,由信贷部工作人员为客户申办信用卡。但该公司并未与任何银行有合作,也无信用卡代办的资质及特殊渠道。该公司主要以赚取客户激活POS机时的提成。客户开通VIP时的费用提成,使用POS机套现8000元时的手续费提成为盈利点。束某某等人明知自己不具备为他人成功申办信用卡的能力,虚构事实,隐瞒真相赚取非法利益,共诈骗客户约3千余人,获取非法利益约60余万元。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恩施市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和《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三百六十七条的规定,决定对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恩施州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恩施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湖北省恩施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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