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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宋某某诈骗案)_莒南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莒南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莒南检一部刑不诉〔2020〕100号

被不起诉人宋某某,男,196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28011968********,汉族,大学文化程度,中共党员,山东省临沂市沂南县人,沂南县**中学教师,住临沂市兰山区**小区**号楼**单元**室。2020年4月24日因犯诈骗罪被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于2019年4月9日因涉嫌诈骗罪被莒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同年5月10日被取保候审,于2020年5月19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被不起诉人宋某某涉嫌诈骗罪一案,由临沂市公安局临港经济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于2020年5月18日移送审查起诉。期间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一次。

莒南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14年3月份以来,犯罪嫌疑人宋某某冒充**电视台工作人员伙同张某某(未到案),以能将孙某甲之子孙某乙安排到国家电网上班为名,分多次骗取孙某甲19万余元,宋某某收到钱后失联。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临沂市公安局临港经济开发区分局认定的被不起诉人宋某某构成诈骗罪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三百六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临沂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莒南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莒南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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