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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宋某某诈骗案)_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独角龙 评论0

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云检刑不诉〔2020〕492号

被不起诉人某某,曾用名无,绰号无,男性,1978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4251978********,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贵州省毕节市织金县******组,现住贵州省清镇市**小区****单元**室,因涉嫌诈骗罪,经贵阳市公安局云岩分局决定,于2020年8月7日被贵阳市公安局云岩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8月21日由贵阳市公安局云岩分局决定并执行取保候审2020年11月13日由我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贵阳市公安局云岩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1月12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被不起诉人宋某某向被害人郑某某谎称自己可以帮忙办理靓号汽车牌照。2019年11月15日,郑某某通过微信转账16000元给宋某某,后宋某某并未帮忙办理,且将钱用于自己所开店面的开销了。

案发后,被不起诉人宋某某家属已代为赔偿被害人损失16000元,双方达成刑事和解。宋某某系初犯,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宋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单处罚金;......”,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但鉴于被不起诉人宋某某系初犯、且案发后退赔退赃,故决定对其相对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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