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渝沙检刑不诉〔2020〕Z80号
被不起诉人宋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003821991********,汉族,中专文化程度,无业,住重庆市沙坪坝区**村**号**(户籍所在地:重庆市合川区**镇**村**组**号附**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4月7日被重庆市公安局沙坪坝区分局监视居住,2020年10月6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重庆市公安局沙坪坝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宋某某涉嫌诈骗罪,2020年9月23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23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2020年9月25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的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6月至2020年1月期间,被不起诉人宋某某虚构酒店信息在美团网平台先后注册“雅思宾馆” 、“心缘宾馆”、“嘉兴宾馆”,利用其在渝北区黄泥磅炫发**理发店工作接触顾客的机会,让理发店顾客扫描其获取的美团网二维码办理虚假的入住信息,骗取美团网“拉新返利”款共计人民币12380元。
2020年1月13日,被不起诉人宋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归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2020年10月19日,宋某某向被害人退赔赃款12380元,取得被害人谅解。
上述事实有宋某某的供述和辩解、被害人的陈述、证人证言、书证、扣押笔录等证据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之行为,已构成诈骗罪,但犯罪情节轻微,认罪态度较好,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谅解,且自愿认罪认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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