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青城阳检一部刑不诉〔2020〕241号
被不起诉人宋某某,男,199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23281996********,汉族,大专文化,**公司职员,户籍所在地山东省滨州市博兴县**镇**路**号**号楼**单元**室,现住青岛市李沧区**号楼**单元****户。2019年8月23日因涉嫌诈骗罪被城阳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4日被青岛市公安局城阳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青岛市公安局城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宋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4月10日向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7月30日、9月11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公安机关于2020年8月28日、10月11日补查重报。
青岛市公安局城阳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19年7月底,宋某某为骗取钱财,对受害人高某某谎称自己就职的公司有一批价格便宜的苹果XSMAX手机对外出售,并让高某某帮助卖掉。后高某某将其五位朋友购买手机的19500元通过微信转给宋某某,宋某某将该19500元挥霍。
在审查起诉阶段,被不起诉人宋某某向本院提交了购买苹果XSMAX手机的凭证,经本院审查并二次退回补充侦查,本院认为宋某某2019年8月12日至8月22日期间确从倪某某、孙某某处购买过3部苹果XSMAX手机,购买价格超过19500元,无证据证实宋某某购买的这3部手机不是准备高某某的,证实宋某某具有非法占有目的的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宋某某不起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青岛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28日
_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