翁牛特旗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翁检公诉刑不诉〔2019〕16号
被不起诉人宋某某,男,198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504261980********,汉族,小学文化,农民,非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无前科。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翁牛特旗,住内蒙古赤峰市翁牛特旗**镇**嘎查**组。因涉嫌诈骗罪,经内蒙古赤峰市翁牛特旗公安局决定,于2018年3月16日被内蒙古赤峰市翁牛特旗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诈骗罪,经内蒙古赤峰市翁牛特旗公安局决定,于2018年3月23日被内蒙古赤峰市翁牛特旗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涉嫌诈骗罪,2019年3月22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翁牛特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宋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3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9年4月19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5月17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6月17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7月17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8月18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至2019年9月1日。
翁牛特旗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7年5月末,在翁牛特旗五分地镇省道205沿线,被不起诉人宋某某谎称能够保证大货车顺利通过五分地镇超载检查站,诈骗大货车司机吕某某、尹某某、孙某某等9人现金合计13500元。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翁牛特旗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赤峰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翁牛特旗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翁牛特旗人民检察院
2019年8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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