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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宋某某诈骗案)_鞍山市铁西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评论0

鞍山市铁西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鞍西检刑检二刑不诉〔2018〕16号

被不起诉人宋某某,女,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5231987********,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吉林省通化市辉南县,现住鞍山市立山区**街**栋**,因涉嫌诈骗罪,于2018年2月8日被鞍山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鞍山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宋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8年4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8年5月28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8年6月27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8年8月10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8年9月10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8年5月14日、2018年7月26日、2018年10月22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鞍山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一、2017年11月15日,张某某在吕某某的帮助下,用“以租代购”的形式到信融公司签订租赁宝来车(辽C****9)的合同且租得宝来轿车一辆,后张某某使用伪造的正峰公司营业执照和公章,在未经信融公司(正峰与信融同属一家公司)同意的情况下,到鞍山市车辆管理所,私自将宝来车过户到自己的名下,并将该车通过二手车平台销售给他人,获利78000元,造成信融公司经济损失118300元。经鞍山市公安局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张某某使用鞍山正峰汽车租赁有限公司的公章是伪造的。

二、张某某与吕某某共谋找一征信记录不好的人“背债”,欲骗取信融公司一台本田雅阁车后分赃,张某某许诺事后分给吕某某五万元。2017年12月13日,吕某某教唆被不起诉人宋某某到信荣公司,宋某某在明知个人无力偿还租赁费用的情况下,仍采取“以租代购”的形式签订若干协议后租赁一台本田雅阁车,然后吕某某将车开离信融公司后将轿车直接交给张某某,张某某承诺过户变卖后即分给赃款,并用一台辽阳牌照的丰田花冠轿车作抵押。因本田雅阁轿车过户到张某某名下的鑫晟汽车销售公司后,被信融公司发现报案。信融公司损失199900元。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鞍山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认定的关于宋某某构成诈骗罪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的规定,决定对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鞍山市铁西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18年11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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