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本案由农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宋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8年9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8年11月1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8年11月29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1月13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2月13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8年10月17日、2018年12月24日、2019年3月14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5月刘某某骑两轮燃汽油摩托车在万金塔乡五里堡子村华家屯小桥附近自己摔伤头部。并且刘某某无摩托车驾驶证。刘某某受伤后刘某某妻子张某某找来刘某某妹夫郭某某,郭某某找到***乡***村会计宋某某开具了村介绍信,注明刘某某为在家中从房子上摔下造成的头部伤害虚构事实。两次分别报销骗取新农合费用,共计人民币5,474.90元。
本院认为,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从轻处罚情节,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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