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巴东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鄂巴检二部刑不诉〔2020〕6号
被不起诉人宋某甲,男,198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28231986********,土家族,初中文化。出生地湖北省巴东县,现住湖北省巴东县**乡**村**组。因涉嫌贪污罪于2019年12月26日经本院决定,被巴东县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巴东县监察委员会调查终结,于2019年12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12月27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调查机关补充调查一次(自2020年2月11日至3月11日);因案情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二次(自2020年1月27日至2月10日、自2020年4月13日至4月27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5月,宜巴高速核桃树大桥抢险工程启动在**村的征地工作,征地范围为该村二组“鸡公岭”(小地名),时任**乡**村委会**的宋某乙负责协助**乡人民政府进行征地协调和现场测量,过程中,宋某乙在其父宋某丙不知情的情况下以宋某丙的名义虚报0.3亩林地,在和弟弟宋某甲通谋后以宋某甲的名义虚报0.7亩耕地。事实上宋某丙、宋某甲为该村三组村民,在二组“鸡公岭”没有土地。根据规定征用耕地补偿标准为31680元每亩、林地补偿标准为21714元每亩,宋某丙和宋某甲分别获得6574.19元、22366元抢险征地补偿款。2016年9月17日,宋某乙在宋某丙尾号8852的农商行账户取现6600元后存入自己账户;2016年9月26日宋某甲在自己尾号8700的农商行账户取现11200元交给宋某乙,剩余11166元为宋某甲所得。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巴东县监察委员会立案决定书、中共巴东县**乡委员会溪发〔2015〕4号文件、宜巴高速核桃树大桥抢险工程涉及资金记账凭证、土地分户调查登记表、地上经济林木数量及补偿确认表、宋某甲账号810100003********的账户信息等书证;2.证人曾某某、许某某、雷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不起诉人宋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宋某甲与宋某乙勾结,伙同贪污抢险资金2.2366万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贪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但宋某甲犯罪情节轻微,主观恶性不大,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积极全额退缴赃款并自愿认罪认罚,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辅助作用,是从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宋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巴东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4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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