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宋某某赌博案)_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临兰检一部刑不诉〔2020〕118号

被不起诉人宋某某,男,1966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728261966********,汉族,初中文化,山东省莒县人,无业,住莒县**镇**村**号。2009年2月1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18日被取保候审;2019年9月18日刑事拘留,同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临沂市公安局兰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宋某某涉嫌赌博罪,于2019年10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其间,本院于2019年12月13日、2020年2月28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两次,公安机关分别于2020年1月13日、2020年3月27日补查重报。本院分别于2019年11月30日、2019年2月13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两次。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09年1月至2月期间,被不起诉人宋某某与高某某以及高某甲(已判刑)、卢某某、刘某某、徐某某(均另案处理)等人,多次在临沂市**、**大酒店、兰山区**市场、兰山区**宾馆等地,以牌九的方式聚众赌博。2009年2月16日,公安人员在临沂市兰山区**宾馆8410房间内,将被不起诉人宋某某以及高某某、刘某某、卢某某、高某甲等人抓获,查扣赌资共计12.52万元。

本院认为,宋某某聚众赌博,已过追诉时效期限,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第(二)项和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4月27日_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