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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宋某某过失致人死亡案)(公开版)_柘城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柘城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柘检一部刑不诉〔2021〕52号

被不起诉人宋某某,女,195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3271959********,汉族,文盲,农民,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商丘市柘城县,住柘城县**乡**村。因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于2020年9月11日被柘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6日被柘城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1年1月27日被本院取保候审,并已由柘城县公安局执行。

本案柘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宋某某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于2021年1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柘城县创建全国文明城市。2020年9月5日上午,柘城县百惠家园小区物业经理王某甲安排物业副经理董某某带领王某乙、宋某某等八名工人在柘城县百惠家园小区1号楼2楼平台清理垃圾,董某某在现场组织、指挥工人将砖块、地板砖、烂马桶、沙发、板床、凉席、拖把等物品自二楼平台扔下去,楼下为河滩,未进行有效防护,未设置摆放安全警示标志。开始扔垃圾时,董某某承诺并在楼下看管,防止他人进入现场,后楼上工人称电线需要维修,董某某离开看管现场到二楼维修电线。董某某上楼时未告知工人楼下无人看管,未安排其他工人到楼下看管。王某甲、宋某某等工人亦明知董某某已上楼,楼下无人看管,仍继续作业。王某甲、宋某某二人在将沙发扔至楼下时,未确认楼下有无人员在场,沙发砸中进入现场的被害人张某某,致张某某经抢救无效死亡。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其在小区作业是创建文明城市的一部分,是为社会公共利益,其行为虽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但属于情节较轻,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取得被害人近亲属谅解等情节,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经本院检察委员会讨论决定,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近亲属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商丘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柘城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柘城县人民检察院

2021年2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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