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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宋某某过失致人死亡案)_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穗花检二部刑不诉〔2020〕Z256号

被不起诉人宋某某,男,1982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12291982********,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户籍所在地广东省云浮市郁南县****村委****因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于2019年5月2日被广州市公安局花都区分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5月15日经本院批准逮捕,于同日被广州市公安局花都区分局逮捕,于2020年1月7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于同日被广州市公安局花都区分局取保候审。

辩护人巫丽萍,北京德恒(东莞)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广州市公安局花都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宋某某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于2019年7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不起诉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于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已依法讯问被不起诉人,并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其间,本院决定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二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三次。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5月2日,被不起诉人宋某某在其本人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过期的情况下,仍在广州市花都区**街**河**街**号广州市**再生资源有限公司第**收购站内驾驶叉车。期间,被不起诉人宋某某未尽注意义务且操作不当,致使其驾驶的叉车碰撞其他物品后撞倒墙体,墙体倒塌后压住被害人胡某某,致被害人胡某某当场死亡。同日,公安民警将留在上址等候处理的被不起诉人宋某某抓获。归案后,被不起诉人宋某某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本院认为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认罪认罚、双方已和解等情节,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近亲属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广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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