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津滨检二部刑不诉〔2020〕60号
被不起诉人宋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1202251985********,汉族,大专文化,天津**消防工程有限公司负责项目消防设施维护和保养,住天津市西青区**镇**园**号,户籍地同住址。2018年12月12日因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被原天津市滨海新区公安局大港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6日被原天津市滨海新区公安局大港分局取保候审,2019年11月29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天津市滨海新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宋某某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于2019年11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期间,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两次(2019年12月29日至2020年1月12日、2020年3月7日至同年3月21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两次(2020年1月9日至同年2月6日、2020年3月16日至同年4月9日)。
天津市滨海新区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储运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翟某某、**储运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部**王某某、刘某甲、**专员倪某某,天津**消防工程有限公司**莫某某、天津**消防工程有限公司负责项目消防设施维护和保养的宋某某、**有限公司负责对**仓库日常维修工作的刘某乙等人违反国家颁布的各种与安全生产有关的法律、法规等规范性文件和企业、事业单位及其上级管理机关制定的反映安全生产客观规律的各项规章制度。在工作中严重不负责任,对事故隐患不积极采取补救措施,致使火灾事故发生,给国家造成巨大损失,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的规定,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天津市滨海新区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宋某某不起诉。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4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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