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青城阳检公刑不诉〔2018〕52号
被不起诉人宋某某,男,1983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2141983********,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村**号,2018年4月26日因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被青岛市公安局城阳分局刑事拘留,同日被青岛市公安局城阳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青岛市公安局城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宋某某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于2018年9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11月,栾某某与李某某口头约定,由李某某承包栾某某位于青岛市城阳区夏庄街道少山村自家自留地里面的山坡平整工程,,被不起诉人宋某某被栾某某雇佣,驾驶挖掘机驾在施工现场进行碎石清理工作,在现场施工的还有陈某某、魏某某,栾某某、李某某没有为工人提供安全设施和采取安全防护措施。
2018年12月7日,陈某某等人在施工过程中,由于施工山坡塌方,土石从山坡上滚落,将陈某某砸伤掩埋,致陈某某被塌方的泥土掩埋机械性窒息死亡。陈某某的死亡与宋某某的作业之间无因果关系。
本院认为,宋某某的上述行为,不构成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宋某某不起诉。
被害人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青岛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18年12月11日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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