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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宋某某销售侵权复制品案)_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0

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临兰检二部刑不诉〔2020〕205号

被不起诉人宋某某,男,1978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728221978********,汉族,初中文化,山东省郯城县人,个体经营,住临沂市兰山区**号楼**单元**室。2020年1月21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东省临沂市公安局兰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宋某某涉嫌销售侵权复制品罪,于2020年6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其间,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一次。

临沂市公安局兰山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宋某某无销售教材资质,从他人处购买盗版小学教材及教辅资料销售,2019年8月22日,临沂市兰山区文化和旅游局综合执法大队在临沂市兰山区启阳路其经营的**书店查获义务教育中小学教科书、《红星照耀中国》、《经典诗文诵读》等涉案图书36843册,其中47种35563册为非法出版物,价值408192.47元。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案被不起诉人宋某某非法销售侵权复制品的数额不清,因此被不起诉人宋某某涉嫌销售侵权复制品罪的证据不足,现有证据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三百六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临沂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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