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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宋某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案)(公开版)_山东省兰陵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山东省兰陵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兰检二部刑不诉〔2020〕48号

被不起诉人宋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13241991********,汉族,高中文化,中共党员,山东省兰陵县人,现住兰陵县卞庄街道**居委会。因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产品罪,于2020年2月20日被兰陵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5月7日被兰陵县人民检察院重新取保候审。

本案山东省兰陵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宋某某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于2020年5月7日向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6月5日退回补充侦查,兰陵县公安局于2020年7月5日再次移送起诉。

山东省兰陵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20年1月24日,犯罪嫌疑人司马某某、宋某某在浙江省义乌市福田街道北下朱市场吴某某、叶某某经营的**店铺内以每包16元价格购进“3M”标识口罩11500包。2020年1月26日,司马某某、宋某某以每包26元价格销售给**超市。后经“3M”注册商标授权方**矿业制造(中国)投资有限公司鉴定,该批口罩为假冒3M商标口罩。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山东省兰陵县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无法查明宋某某主观上明知产品为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而销售,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三百六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宋某某不起诉。

兰陵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5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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