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深州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深检公诉刑不诉〔2020〕31号
被不起诉人宋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8041987********,汉族,中专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石家庄市新华区,住新华区**街**号**栋**单元**号。2019年8月8日因涉嫌生产、销售假药罪被深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同年8月23日被深州市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深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宋某某涉嫌生产、销售假药罪,于2019年8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本院于2019年10月12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1月12日补查重报; 2019年12月27日第二次退回补充侦查, 2020年1月23日补查重报。2019年9月29日、2019年12月13日两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5月,犯罪嫌疑人宋某某在河北省石家庄市经营“**广告设计部”时,为牛某某(不起诉)联系他人非法印制了“喘康王、风湿定胶囊、固本咳喘、甲茸壮骨”等虚假药品的商标标识,共计二万个,获取非法印刷的费用共计500元。
本院认为, 被不起诉人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之行为,已构成销售假药罪。但其之前从未受过任何刑事及行政处罚,系初犯;而且帮牛某某非法印制就只这一次,系偶犯;其虽帮牛某某非法印制虚假药品商标标识,但并没有共同销售假药的任何直接故意;而且非法印制的费用一共只有500元。综上所述,被不起诉人宋某某犯罪情节较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对其作相对不起诉。
河北省深州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2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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