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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宋某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案)_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独角龙 评论0

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长望检公诉刑不诉〔2020〕66号

被不起诉人宋某某,男,汉族,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号码4301021986********,大学本科文化程度,中共党员,现任长沙**国际文化旅游开发有限公司合约预算部经理、副总监,户籍所在地长沙市芙蓉区**街道**路**号**房,现住址长沙市雨花区**路**号**小区**栋**房。无前科。2019年9月19日,因涉嫌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被长沙市公安局望城分局取保候审。2019年11月29日,本院决定继续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长沙市公安局望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宋某某涉嫌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于2019年11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法援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案情重大复杂,分别于2019年12月30日、2020年3月14日、2020年5月28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三次。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二次(2020年1月14日至2020年2月13日、2020年3月27日至2020年4月27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10月,长沙**国际文化旅游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启动**工程设计项目。在项目询比价过程中,被不起诉人宋某某与**公司原设计部经理徐某某、开发部副经理吴某某一道(徐某某、吴某某均另案处理),利用各自的职务之便,采取指导报价、串通投票等方式,帮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湖南设计分公司(以下简称:**湖南公司)顺利胜出。2017年1月10日、许某某(另案处理)代表**湖南公司与**公司签订一期**专项设计合同,合同总价290万元。在之后的设计对接工作中,徐某某还串通**公司原设计部景观设计师毛某某、周某某及设计部给水工程师何某某(毛某某、周某某、何某某均另案处理)为**湖南公司谋取利益。

后许某某根据合同款支付进度,按约定分三次以现金的形式向徐某某支付贿赂款共计106.2万元。其中徐某某分给被不起诉人宋某某7.5万元。

2019年9月18日,被不起诉人宋某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并在侦查和审查起诉阶段均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公安机关扣押宋某某7.5万元,宋某某自愿赔偿**公司损失7.5万元,取得了发案单位的谅解。

本院认为,犯罪嫌疑人宋某某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第一款,但犯罪情节轻微,且具有从犯、自首、自愿认罪认罚法定从轻减轻情节,积极退赃、赔偿发案单位损失等酌定从轻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宋某某不起诉。

公安机关扣押被不起诉人宋某某的受贿款7.5万元,系犯罪所得,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应当予以没收。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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