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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宋某某非法买卖枪支、弹药,非法持有枪支、弹药案)_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临兰检一部刑不诉〔2020〕202号

被不起诉人宋某某,男,1972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728011972********,汉族,大学文化,中共党员,临沂市****管理中心主任。山东省临沂市人,住临沂市兰山区**路**号**号楼**单元**室。2019年12月12日被临沂市公安局兰山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17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临沂市公安局兰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宋某某涉嫌非法买卖枪支、弹药罪、非法持有枪支、弹药罪,于2020年3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其间,本院于2020年4月17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5月15日补查重报。

临沂市公安局兰山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6年底,秦某某利用职务之便,将500发猎枪子弹送与宋某某,后宋某某将该500发子弹送给庄某某使用。

2016年至2019年期间,宋某某利用职务之便,将2万余发子弹送给庄某某使用,其中带庄某某到菜芜市找秦某某购买子弹500余发,牟利。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被不起诉人宋某某涉嫌非法买卖枪支、弹药罪、非法持有枪支、弹药罪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现有证据不符合起诉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三百六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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