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阳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海检一部刑不诉〔2020〕55号
被不起诉人宋某甲,男,196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706291964********,汉族,高中文化,中共党员,务农,出生地山东省海阳市,户籍所在地同现住址:海阳市**镇***村。因非法侵入住宅罪,于2020年8月12日被海阳市公安局取保候审于现住址。
本案由山东省海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本案由山东省海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宋某甲涉嫌非法侵入住宅罪,于2020年11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7月22日21时许,被不起诉人宋某甲酒后因不满妻子宋某丙常住岳父家,遂持匕首闯入海阳市辛安镇代格庄村宋某乙家中,为发泄不满,向宋某乙炕上泼洒汽油、在屋内烧纸钱,并持匕首划伤宋某乙右大腿、李某某左大腿。经法医鉴定:宋某乙右大腿部、李某某左大腿部均属轻微伤。
被不起诉人宋某甲于2020年7月23日被传唤到案。
本院认为,宋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自愿认罪认罚,认罪态度好,且已获得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和第二百九十条的规定,决定对其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烟台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海阳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海阳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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