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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宋某某非法占用农用地案)(公开版)_镇赉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镇赉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镇检一部刑不诉〔2020〕140号

被不起诉人宋某某,男性,1970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8211970********,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吉林省白城市镇赉县,**镇**村**屯,因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经镇赉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6月12日被镇赉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涉嫌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7月17日由镇赉县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吉林省镇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宋某某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20年7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于2020年8月16日延长审查起诉15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春季,宋某某在自己承包的镇赉县**镇**村西北方向1公里处,新开发的水田地南侧的**林班**小班林地内开垦林地耕种农作物水稻,开垦面积为12.396亩(8264.02平方米),**林班**小班林地内开垦林地耕种农作物玉米,开垦面积为5.956亩(3956.41平方米),林种均为一般用材林,树种为杨树。

本院认为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保证还林,自愿认罪认罚,具有从轻处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镇赉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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