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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宋某某非法占用农用地案)_云南省镇沅彝族哈尼族拉祜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云南省镇沅彝族哈尼族拉祜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镇检公诉刑不诉〔2018〕6号

被不起诉单位中铁**集团有限公司**公路**项目经理部,驻地镇沅彝族哈尼族拉祜族自治县(以下简称镇沅县)**镇**村**小组。

被不起诉人宋某某,男,198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6251980********,汉族,大学本科,户籍所在地北京市怀柔区,暂住镇沅县**村**组**路**标项目经理部驻地,**部项目经理,系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因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经镇沅县森林公安局决定,于2018年1月23日被镇沅县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案件移送审查起诉,2018年1月30日,我院对其重新取保候审。

本案由普洱市镇沅县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单位中铁**集团有限公司**公路**项目经理部、被不起诉人宋某某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18年1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8年2月28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8年3月26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8年4月11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8年5月3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5月份初,为了修建墨临高速公路中铁**集团有限公司**公路**项目经理部在未取得林地征占用手续的情况下将镇沅县**镇**村**小组“**山”墨临高速公路大中山隧道出口及出口西侧的防护坡施工以劳务外包的形式外包给三个劳务公司。岳池县**劳务有限公司负责隧道出口左洞的开挖支护,福建省**劳务有限公司负责隧道出口右洞的开挖支护,四川**劳务有限责任公司隧道口西侧的防护坡施工,造成**村**小组村民田某甲、田某乙、田某丙三户农户家的责任山毁坏,占用面积共计17.85亩。

本院认为,中铁**集团有限公司**公路**项目经理部及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中**集团有限公司**公路**项目经理部及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18年5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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