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洮南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洮市检一部刑不诉〔2021〕5号
被不起诉人宋某某,男,197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8811974********,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吉林省洮南市,现住吉林省洮南市**乡**村**屯,无前科。因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20年6月18日被白城市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吉林省白城市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宋某某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20年8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6月,被不起诉人宋某某在洮南市**乡**村组织修建**乡**区至高速连接线路的公路时,未经林业部门审批,占用林地28.01877亩。经洮南市林业和草原局鉴定,占用防风固沙林23.46663亩,占用果树林4.55214亩,原有植被被严重破坏,林地无法造林。
本院认为,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系初犯、偶犯,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吉林省洮南市人民检察院
2021年2月1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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