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芳草湖垦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芳垦检诉刑不诉〔2019〕48号
被不起诉人宋某某,男性,196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523241968********,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玛纳斯县,住新湖*场*连**号,因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19年6月6日被六师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19年6月29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森林公安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宋某某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19年6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6月2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两次(自2019年7月27日至2019年8月27日;自2019年10月11日至2019年11月11日)。因案件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二次(自2019年9月28日至10月12日、自2019年12月12日至12月26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2至2016年,被不起诉人宋某某在未办理任何手续的情况下,在新湖农场**连开垦土地扩大种植面积。经新疆臻冠达农业技术有限公司司法鉴定书鉴定,被不起诉人宋某某侵占国家级公益林地33.295亩,给国家造成损失价221977.765元。
2018年11月14日,经第六师森林公安局电话传唤,被不起诉人宋某某自行到指定地点接受讯问。
被不起诉人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较轻,具有自首情节,退耕退赔,恢复植被,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芳草湖垦区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芳草湖垦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19年12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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