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海口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海检九刑不诉〔2019〕4号
被不起诉人宋某某,男,197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110021973********,汉族,大专文化,海南**农业开发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户籍所在地辽宁省辽阳市白塔区,住海南省海口市**路**小区。2019年4月9日因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被海南省澄迈县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5月17日被拘留,5月27日被逮捕,同年8月13日经本院决定被取保候审。
辩护人闻向阳,海南大弘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吴丽珍,海南威盾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海南省澄迈县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不起诉人宋某某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19年7月25日移送海南省澄迈县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澄迈县人民检察院于同年7月29日报送海南省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海南省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于同年8月2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8月5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并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其间,本院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二次,退回补充侦查一次。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4年12月,被不起诉人宋某某向王某某收购了澄迈县**镇**农庄的部分土地承包经营权、资产。2015年10月,宋某某和王某某共同出资成立海南**农业开发有限公司,开发**农庄项目。2015年至2018年期间,在未经有关部门批准的情况下,宋某某作为该公司实际控制人,出资雇请施工队在**农庄内修建蒙古包、服务区、房屋、硬化道路等基础设施。2016年11月10日,澄迈县国土资源局向**农庄发出《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后,仍不停工。
经鉴定:海南**农业开发有限公司投资兴建的**农庄占用IV级保护林地101. 24 亩,其中21. 76 亩由于建造蒙古包区、服务区、房屋、硬化路面造成土壤结构发生变化、林木生产的空间及光合作用等条件丧失,致使无法正常种植林木,其林业种植条件遭到严重毁坏。
2019年4月9日,被不起诉人宋某某主动到澄迈县森林公安局投案。同年6月4日向澄迈县林业局缴纳森林植被恢复费人民币69.9万元,待县发改委立项批复后,开展生态修复工作。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规定的行为,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但鉴于其具有自首情节,认罪认罚,案发后积极缴纳森林植被恢复费,可以视为已经进行生态修复,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检 察 官:何集顺
2019年11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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