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京东检网检刑不诉〔2018〕62号
被不起诉人宋某甲,男,196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1401041969********,汉族,硕士文化程度,案发前系万通易达(**院*有限公司股东,户籍所在地住山西省太原市晋源区**路**号**楼**,现住北京市昌平区**号楼**单元**。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7年4月26日被北京市公安局东城分局刑事拘留;因证据不足,于2017年5月31日被本院决定不批准逮捕,同日被北京市公安局东城分局决定取保候审;于2017年11月1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东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宋某甲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10月30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10月30日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的案件材料。其间,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两次(自2017年12月15日至1月15日、自2018年2月26日至3月26日);因案情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三次(自2017年12月1日至12月15日、自2018年2月12日至2月26日、自2018年4月27日至5月11日)。
北京市公安局东城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犯罪嫌疑人宋某甲伙同付某某、宋某甲、俞某某、范某某、王某甲、杨某某、王某乙、魏某某、潘某某、李某某、马某某十二人,自2015年5月至今,在北京市东城区**街**号雍贵中心的北京**科技有限公司,通过网络开设“奶瓶儿理财”、“早点儿理财”、“钱罐理财”、“聪明投理财”、“玩儿家理财”等8个投资理财平台,高额返利为诱饵,向不特定人群吸收公众存款,涉案金额9亿余元人民币。犯罪嫌疑人宋某甲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经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北京市公安局东城分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认定被不起诉人宋某甲构成犯罪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宋某甲不起诉。
在案冻结的被不起诉人宋某甲的招商银行账户(账户号62148501******)由公安机关解除冻结。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18年5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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