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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宋某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_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京东检网检刑不诉〔2018〕63号

被不起诉人宋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6101111988********,汉族,大学本科文化程度,北京**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户籍所在地百万庄卯区**号。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7年7月4日被北京市公安局东城分局刑事拘留;于2017年8月3日被该局决定取保候审;于2017年11月1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东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宋某某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10月30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审查了全部的案件材料。其间,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两次(自2017年12月15日至1月15日、自2018年2月26日至3月26日);因案情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三次(自2017年12月1日至12月15日、自2018年2月12日至2月26日、自2018年4月27日至5月11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方某某(另案处理)伙同他人于2015年5月28日注册成立北京**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实际经营地在北京市东城区**街**号**座**层。2015年5月至2017年1月,方某某伙同他人,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以**公司的名义,先后开设“奶瓶儿理财”、“早点儿理财”、“聪明投理财”、“乐行理财”、“玩儿家理财”、“钱罐理财”、“火牛财富”七个网络投资理财平台,通过互联网、微信公众号、APP等方式向社会公开宣传理财产品,以高额返利为诱饵,向不特定人群吸收资金,承诺在一定期限内还本付息。经审计,共向钱某某等12万余名投资人非法吸收资金共计人民币11.4亿余元,造成1.4万余名投资人的集资款共计人民币2.2亿余元不能返还。被不起诉人宋某某任**公司**部**。被不起诉人宋某某于2017年7月4日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被不起诉人宋某某已返还其在**公司工作期间违法所得人民币161135.3元,现已冻结在案。

被不起诉人宋某某对以上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在共同犯罪中作用较小,到案后如实供述、自愿认罪悔罪,且已返还违法所得,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决定对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18年5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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