泌阳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泌检一部刑不诉〔2020〕59号
被不起诉人宋某某,男,****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822********6298,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户籍地河南省驻马店市泌阳县,住泌阳县**乡**村委**,因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于2020年4月25日被泌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泌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宋某某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于2020年7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4月24日21时25分许,有人举报在泌阳县**乡**村委**公共河道内有人用电打鱼,付庄乡派出所民警到达后发现李某斌、宋某某、李某伟、李某四人用自制的电器设备电鱼,民警发现时已电到两条鲤鱼和几十条小鲫鱼,李某斌等人电鱼的河道系板桥水库上游公共河道且在禁渔期电鱼。
本院认为,宋某某的上述行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构成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第(一)项和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宋某某不起诉。
泌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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