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宋某某非法捕捞水产品案)_湖南省道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湖南省道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道检刑刑不诉〔2020〕101号

被不起诉人宋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11241985********,汉族,初中,不便分类的其他从业人员,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永州市道县,住湖南省永州市道县**路**号,因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于2020年6月16日被道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永州市道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宋某某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于2020年11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6月11日21时许,被不起诉人宋某某在禁鱼期采用电捕鱼的方式,在禁止捕鱼的濂溪河道县**街道**村**段的水田里电鱼,被公安民警当场抓获,并扣押其捕捞的泥湫鱼0.3公斤。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宋某某在禁渔区,禁渔期内使用电捕鱼的方法捕捞水产品,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案发后,被不起诉人宋某某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不起诉人宋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依法从宽处理。被不起诉人宋某某捕鱼时间短,捕鱼量很小(约0.3公斤),依据犯罪情节轻微,且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不予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对其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道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25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