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溆浦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湘溆检刑事刑不诉〔2020〕89号
被不起诉人宋某某,男,195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30241958********,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湖南省溆浦县人,住溆浦县**镇**村。因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2020年7月20日被溆浦县公安局监视居住。
本案由溆浦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宋某某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于2020年10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并告知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20日9时许,被不起诉人宋某某携带三个小型地笼网从家中出发,前往溆水河北斗溪镇**村河段非法捕捞水产品。当天15时许,溆浦县森林公安局巡查发现了正在捕捞的被不起诉人宋某某,当场扣押了小型地笼网1个、非法捕获的渔获物0.34千克。经溆浦县农业农村局、溆浦县畜牧水产事务中心认定:被不起诉人宋某某捕捞的水域为禁渔区,所用小型地笼网属禁止使用的渔具。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年满60周岁,主观恶性较小,无前科系初犯,造成实害后果较小,认罪认罚,愿意野外鱼苗放生恢复生态或者接受公安机关行政处罚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湖南省溆浦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2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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