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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宋某某非法捕捞水产品案)_铜仁市碧江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铜仁市碧江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铜碧检刑不诉〔2020〕157号

被不起诉人宋某某,,中共党员,194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2211944********,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铜仁市碧江区,住**乡**村**组,因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于2020年12月17日被铜仁市公安局碧江分局取保候审,现在家

本案由铜仁市公安局碧江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宋某某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于2020年12月2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12月6日17时许,被不起诉人宋某某在铜仁市碧江区**乡**村庙湾水流域处(锦江河支流小江水域)使用地笼网的方式进行捕鱼,2020年12月7日11时许,宋某某在河里面收地笼网的时候被和平派出所巡逻民警当场抓获。经鉴定,送检地笼网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规定的禁止使用的捕捞渔具和禁用方法。

本院认为,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规定的行为,因其已年满75周岁,具有自首情节,自愿认罪认罚并签署具结书,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铜仁市碧江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29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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