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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宋某某非法捕捞水产品案)_新蔡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新蔡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新检一部刑不诉〔2020〕29号

被不起诉人宋某某,男,1967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8281967********,汉族,小学肄业,农民,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新蔡县,住河南省新蔡县****村委**寨,因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于2020年6月17日被新蔡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驻马店市新蔡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宋某某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于2020年8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6月10日10时许,犯罪嫌疑人宋某某在新蔡县砖店镇三空桥村油坊庄北边的小洪河内使用渔网捕鱼,共计3公斤左右。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被不起诉人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新蔡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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