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夹江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夹检一部刑不诉〔2020〕38号
被不起诉人宋某某,男,1995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4107041995********,汉族,高中文化,河南省新乡市凤泉区人,农民,住河南省新乡市凤泉区**街道**花园*栋*单元*楼*户。因涉嫌非法收购濒危野生动物罪,于2019年8月2日被夹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9月4日被夹江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7月31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夹江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宋某某涉嫌非法收购濒危野生动物罪于2020年7月31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7月31日,公安机关在被不起诉人宋某某位于河南省新乡市**区**街道**花园*栋*单元*楼*户家中查获各类乌龟共计14只,其中包括一只苏卡达龟、一只赫曼陆龟、一只亚洲巨龟。苏卡达龟、赫曼陆龟、亚洲巨龟均列入《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附录Ⅱ,系濒危野生动物。
经查,查获的苏卡达龟系宋某某于2019年5月24日通过闲鱼网络平台以800元的价格向中国人民解放军*****部队现役军人黄某某购买。
本院认为,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8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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