桐乡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桐检一部刑不诉〔2020〕1256号
被不起诉人宋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205291986********,汉族,初中文化,个体经营户,住浙江省桐乡市**镇**城**幢**单元**室(户籍所在地湖北省宜昌市五峰土家族自治县**镇**村**组)。因本案,于2020年3月16日被桐乡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桐乡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宋某某涉嫌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于2020年5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其间退回补充侦查一次,于2020年7月18日再次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4月13日,被不起诉人宋某某在桐乡市**镇**路**号**鱼缸店以1200元的价格向犯罪嫌疑人王某某非法收购一只猪鼻龟。经鉴定,猪鼻龟(学名两爪鳖)系被列入《CITES公约》(2005版)附录Ⅱ的濒危、野生保护动物。
上述事实,有被不起诉人的供述、犯罪嫌疑人王某某的供述,微信聊天、转帐记录、鉴定书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 被不起诉人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的行为,因其犯罪情节轻微,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桐乡市人民检察院
(院印)
2020年8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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