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本案由吉林省白山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宋某某涉嫌非法狩猎罪,于2019年4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9年5月23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2月2日补查重报。
吉林省白山市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白山市森林公安局接群众电话举报称:张家村宋某到老营村后山用夹子套子猎捕野鸡野兔,该人身材矮胖,60多岁,该人在2018年12月17日又去山上了,上山手里拎个编织袋。2018年12月17日11时许,浑江区森林公安大队民警在老营村山下发现一可疑人手中拎编织袋,经现场盘查,该人是张家村居民宋某某,宋某某手中编织袋中有四个夹子,经初步了解,宋某某承认其所带夹子是为了上山猎捕山鸡野兔工具。
宋某某到案后,如实交代其于2018年冬季,在老营村和张家村交界岗梁上安置捕猎夹四个和自制铁丝套子猎捕野生动物,对其猎捕野生动物行为供认不讳,并交代近几年冬天一直有猎捕野生动物行为。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吉林省白山市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捕鼠夹是否为禁用工具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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