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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宋某某非法狩猎案)_峡江县人民检察院

2024-10-25 admin 评论0

江西省峡江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峡检刑不诉〔2024〕26号

被不起诉人宋某某,男性,199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24231993********,*族,大学本科,户籍所在地江西省吉安市峡江县,住峡江县**镇**小区。因涉嫌非法狩猎罪,于2024年6月6日被峡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0日被峡江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峡江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宋某某涉嫌非法狩猎罪,于2024年7月3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4年6月5日下午,被不起诉人宋某某电话联系了胡某(另案处理),邀约一起去打白鹭。当日下午4时许,胡某电话联系了宋某某,告知可以一起出去打鸟。后由宋某某驾车搭载胡某,二人先到峡江县**镇**村周边的山林寻找白鹭,因没有找到合适目标又驾车来到峡江县**镇**村附近一小树林,由胡某持气枪伺机打白鹭,宋某某拿白色蛇皮袋子去现场捡拾白鹭。二人先后猎获20只白鹭,二人驾车驶至峡江县**镇**村**段(高速***附近)被峡江县公安局民警当场拦截查获,现场查获气枪1把、白鹭20只、铅弹71发。经鉴定,被胡某猎杀的20只鸟,其中5只为牛背鹭、12只为小白鹭、3只为中白鹭,均被列入《国家保护的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名录》,合计价值为人民币10000元。

本院认为,不起诉人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认罪认罚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江西省峡江县人民检察院

                                  2024年9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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