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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宋某某非法狩猎案)_黑龙江省同江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黑龙江省同江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黑同检一部刑不诉〔2021〕10号

被不起诉人宋某某,男,1974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308811974********,汉族,初中文化,系黑龙江省同江市******屯,住**花园**号楼**单元**室。因涉嫌非法狩猎罪,于2020年11月21日被同江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黑龙江省同江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宋某某涉嫌非法狩猎罪,于2020年12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初 至10月18日,在同江市青龙山灌渠周边同江段河内,宋某某以食用为目的,多次使用须笼捕捉中国林蛙共40只。2020年11月25日,林蛙被放生。

本院认为,宋某某上述行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构成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第(一)项和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宋某某不起诉。

                                           同江市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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