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同江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黑同检一部刑不诉〔2021〕10号
被不起诉人宋某某,男,197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308811974********,汉族,初中文化,系黑龙江省同江市**乡**村**屯,住**花园**号楼**单元**室。因涉嫌非法狩猎罪,于2020年11月21日被同江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黑龙江省同江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宋某某涉嫌非法狩猎罪,于2020年12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初 至10月18日,在同江市青龙山灌渠周边同江段河内,宋某某以食用为目的,多次使用须笼捕捉中国林蛙共40只。2020年11月25日,林蛙被放生。
本院认为,宋某某的上述行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构成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第(一)项和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宋某某不起诉。
同江市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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