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德惠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德检一部刑不诉〔2020〕27号
被不起诉人宋某某,男,197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1241971********,汉族,小学文化,农民,群众,户籍所在地吉林省德惠市**乡**村**屯**组,因涉嫌非法狩猎罪,于2020年5月18日被德惠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吉林省德惠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宋某某涉嫌非法狩猎罪,于2020年5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17日、18日,被不起诉人宋某某在位于德惠市**乡**村**组自家园子内,使用粘网捕鸟,先后捕获黄雀6只、白鹡鸰1只、普通朱雀2只。经吉林森证司法鉴定所鉴定,涉案的鸟类均为我国《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名录》中的野生动物。
本院认为, 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规定的行为,因自愿如实供述涉嫌犯罪的事实,经本院批准,决定对宋某某不起诉。
德惠市人民检察院
(院印)
2020年6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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