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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宋某某非法狩猎案)_吉林省德惠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机密★1年

吉林省德惠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德检一部刑不诉〔2020〕27号 

被不起诉人宋某某,男,1971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1241971********,汉族,小学文化,农民,群众,户籍所在地吉林省德惠市********组,因涉嫌非法狩猎罪,于2020年5月18日被德惠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吉林省德惠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宋某某涉嫌非法狩猎罪,于2020年5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17日、18日,被不起诉人宋某某在位于德惠市**乡**村**组自家园子内,使用粘网捕鸟,先后捕获黄雀6只、白鹡鸰1只、普通朱雀2只。经吉林森证司法鉴定所鉴定,涉案的鸟类均为我国《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名录》中的野生动物。

本院认为, 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规定的行为,因自愿如实供述涉嫌犯罪的事实,经本院批准,决定对宋某某不起诉。

     德惠市人民检察院 

          (院印)

2020年6月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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