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宁都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宁检一部刑不诉〔2020〕97号
被不起诉人宋某某,男,196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21311969********,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江西省赣州市宁都县**镇**村**组。因涉嫌非法狩猎罪,于2019年12月18日被宁都县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宁都县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宋某某涉嫌非法狩猎罪,于2020年6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3日,被不起诉人宋某某为帮其亲戚黄某甲捕杀毁坏蔬菜的老鼠而在宁都县赖村镇购买了7个铁夹。在未办理狩猎证的情况下于2019年12月6日将这7个铁夹安置在赖村镇浮竹村大塘组荒田处。2019年12月8至9日,宋某某巡查时发现夹到一只老鼠,除此之外并无其他猎获物。
被不起诉人宋某某经传唤归案后,如实交代了上述事实,且自愿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1.物证:猎捕夹7个;2.宁都县林业局出具的证明等书证;3.证人黄某乙、黄某甲的证言;4.被不起诉人宋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勘验、辨认等笔录。
本院认为,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宋某某不起诉。
扣押的7个猎捕夹退回给宁都县森林公安局。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江西省宁都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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