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易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易检一部刑不诉〔2021〕Z3号
被不起诉人宋某某,男性,**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因涉嫌犯有非法狩猎罪,经易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8月24日被易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8月26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易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宋某某涉嫌非法狩猎罪,于2020年11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以来,宋某某在禁猎期单独或伙同史某某、宋某某、张某某多次在狼牙山镇鱼坨村、良岗镇大兰村、大木台村使用电网、捕兽夹、铁丝套子猎捕野生动物,破坏野生动物资源。
本院认为,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初犯、偶犯、从犯从轻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易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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