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渝黔检刑不诉〔2020〕107号
被不起诉人宋某某,男,土家族,小学文化,1 99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002391990********,服刑人员,现住重庆市黔江区**镇**村**组**号。因犯盗窃罪于2009年被湖北省武汉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两年,因犯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12年5月4日被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法院判处管制六个月;因犯非法制造枪支罪,于2019年10月被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又因涉嫌非法狩猎罪,于2020年7月31日被黔江区公安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黔江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宋某某涉嫌非法狩猎罪,于2020年6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证据不足及其他,本院于2020年7月7日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8月6日再次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2月初,被不起诉人宋某某与朋友杨某某、任某某(均另案处理)在其家中玩耍时,杨某某提到自己老家周围野猪多,几人遂商议去杨某某老家打猎。后胡某某(另案处理)到宋某某家准备找他借猎狗时撞见宋某某等人正准备去打猎也提出与他们一起去打猎。后杨某某牵上猎狗驾车搭载向某某(另案处理),胡某某牵上猎狗驾车搭载宋某某、任某某及二人的猎狗,5人将车停在五里乡灰千梁子林场附近后步行至杨某某位于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乡**村**组**号家中,当晚在杨某某家中住下。次日,宋某某携带自制枪支与杨某某、任某某、胡某某、向某某一起牵上猎狗在杨某某家附近小地名漂水溪的山林里打猎。在追捕野生动物过程中,几只猎狗将山林里的一头野猪围住,在现场的宋某某首先开了一枪未打中,杨某某持宋某某自制枪支上前朝猎狗咬住的野猪头部开枪并将野猪打死,任某某、胡某某、向某某随后赶到,5人将该野猪抬至杨某某家中,并在杨某某家拔毛分解,5人各分得一份野猪肉。
上述事实,有被不起诉人宋某某及同案关系人杨某某、任某某、胡某某、向某某的供述和辩解,提取笔录,辨认笔录及照片,扣押决定书、笔录及清单,立案决定书,受案登记表,户籍信息,到案经过,证明,批复,认定书等证据在案证实。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的行为,虽宋某某有犯罪前科,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且有认罪认罚从轻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宋某某不起诉。
扣押的涉案款物依法予以没收。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9月4日
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十七条:
【非刑罚性处置措施】: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但是可以根据案件的不同情况,予以训诫或者责令具结悔过、赔礼道歉、赔偿损失,或者由主管部门予以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处分。第六十七条:
【自首】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被不起诉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被不起诉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第三百四十一条:
【非法狩猎罪】非法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或者非法收购、运输、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五条 被不起诉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第一百七十七条 被不起诉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有本法第十六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作出不起诉决定。
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
人民检察院决定不起诉的案件,应当同时对侦查中查封、扣押、冻结的财物解除查封、扣押、冻结。对被不起诉人需要给予行政处罚、处分或者需要没收其违法所得的,人民检察院应当提出检察意见,移送有关主管机关处理。有关主管机关应当将处理结果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
第十二条 国务院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根据野生动物及其栖息地状况的调查、监测和评估结果,确定并发布野生动物重要栖息地名录。
省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划定相关自然保护区域,保护野生动物及其重要栖息地,保护、恢复和改善野生动物生存环境。对不具备划定相关自然保护区域条件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采取划定禁猎(渔)区、规定禁猎(渔)期等其他形式予以保护。
禁止或者限制在相关自然保护区域内引入外来物种、营造单一纯林、过量施洒农药等人为干扰、威胁野生动物生息繁衍的行为。
第四十六条 违反本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在相关自然保护区域、禁猎(渔)区、禁猎(渔)期猎捕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未取得狩猎证、未按照狩猎证规定猎捕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猎捕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或者有关保护区域管理机构按照职责分工没收猎获物、猎捕工具和违法所得,吊销狩猎证,并处猎获物价值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猎获物的,并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违反本法第二十三条第二款规定,未取得持枪证持枪猎捕野生动物,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
第2 本条例所称自然保护区,是指对有代表性的自然生态系统、珍稀濒危野生动植物物种的天然集中分布区、有特殊意义的自然遗迹等保护对象所在的陆地、陆地水体或者海域,依法划出一定面积予以特殊保护和管理的区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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