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曹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曹检一部刑不诉〔2020〕68号
被不起诉人宋某某,男,1965年**月**日出生于山东省曹县,公民身份号码3729221965********,汉族,小学文化,住曹县**镇**行政村**号。2020年5月1日因涉嫌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被曹县公安局监视居住,2020年10月21日,本院对其采取监视居住措施,现监视居住于居所。
辩护人:无
本案由曹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宋某某涉嫌非法种植毒品源植物罪,于2020年10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同日告知被不起诉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值班律师意见,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9日,曹县公安局孙老家派出所民警在查勘毒品原植物时,在孙老家镇**行政村村民被不起诉人宋某某家中菜地内发现种植有大量疑似罂粟幼苗。在孙老家镇**行政村村支部书记黄某某的见证下,民警对疑似罂粟幼苗进行清点,共计657株;随后,民警在被不起诉人宋某某家中搜查时发现已被铲除的疑似罂粟幼苗6株及24个罂粟壳。在民警检查期间,被不起诉人宋某某趁机逃走。
2020年4月11日,民警依法传唤被不起诉人宋某某到案,被不起诉人宋某某对自己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的行为供认不讳。
2020年4月15日,经曹县农业局鉴定,被不起诉人宋某某种植的植物幼苗为罂粟幼苗。
被不起诉人宋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到案经过等;2.证人证言:证人黄某某等人证言;3.被不起诉人供述和辩解:被不起诉人宋某某的供述;4.鉴定意见:曹县农业局鉴定书;5.检查笔录:曹县公安局检察笔录等。
本院认为,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一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并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第三款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11月12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