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兰陵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兰检二部刑不诉〔2020〕50号
被不起诉人宋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13241992********,汉族,中共党员,高中文化,山东省兰陵县人,住兰陵县向城镇**村。因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20年1月22日被兰陵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5月11日被兰陵县检察院重新取保候审至今。
本案由山东省兰陵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宋某某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20年5月11日向移送本院审查起诉。
本院于2020年6月11日第一次退回补充侦查,兰陵县公安局于2020年7月11日再次移送起诉。
山东省兰陵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19年上半年,兰陵县向城镇**村村民宋某某购买鲁Q*****号厢式货车一辆,未经主管部门批准,私自在货车内加装加油机和油罐,通过电话或者微信联系,到兰陵县各建设施工现场向挖掘机、吊车等车辆销售柴油。2019年8月11日,宋某某驾驶改装的厢式货车在兰陵县兰陵镇艾曲路段给枣庄市峄城区底阁镇**村村民徐某某的挖掘机加油时,被兰陵县交警大队民警当场查获。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山东省兰陵县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宋某某非法经营柴油数额事实不清,销售的柴油未予鉴定,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三百六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宋某某不起诉。
侦查机关自宋某某处扣押的涉案款人民币5万元、涉案车辆鲁Q*****、油罐、加油机,由侦查机关依照规定处理。
兰陵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11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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