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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宋某某非法经营案)_贵州省纳雍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贵州省纳雍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纳检刑不诉〔2020〕00000013号

被不起诉人宋某某,女,197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224261975********,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贵州省毕节市纳雍县**乡**村**组,住贵州省纳雍县**镇**街**因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20年1月13日被纳雍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月21日经纳雍县人民检察院批准,次日由纳雍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贵州省纳雍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宋某某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20年3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以来,被不起诉人宋某某未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从龙场镇、寨乐乡向已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零售户张某某尚某某高某某等购进真品香烟,在纳雍县龙场镇街上宋某某开设的“龙场福江百货批发部”店内销售。2018年4月12日,宋某某销售的卷烟被纳雍县烟草专卖局执法人员查获,现场查获574.5条真品香烟。其中,贵烟(喜)94.7条、紫云烟14.7条、贵烟(福)2条、中华(硬)2.3条、贵烟(硬黄精品)184.6条、遵义(软)19条、红金龙(硬红龙)5条、贵烟(硬高遵)18.2条、黄果树(长征红星照耀)234条。经鉴定查获的卷烟价值为63442元。

本院认为,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从轻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贵州省纳雍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3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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