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南市长清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济长清检二部刑不诉〔2020〕55号
被不起诉人宋某某,女, 196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701231966********,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农民,户籍所在地济南市长清区**街道**村**号,现住该处。因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19年9月27日被济南市公安局长清区分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11月1日被该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济南市公安局长清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宋某某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20年7月9日向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7月21日、2020年12月11日两次退回济南市公安局长清区分局补充侦查,该局于2020年12月17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
济南市公安局长清区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10年初至2019年11月,被不起诉人宋某某及其丈夫曹某某,在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由被不起诉人曹某某在齐河等周边加油站购进汽油,被不起诉人宋某某在位于济南市长清区**街道**村的家中对外销售。被不起诉人曹某某、宋某某共非法购进汽油993046.93元,其中被不起诉人宋某某自家使用汽油约76000元,剩余汽油全部销售。2019年9月27日,民警在被不起诉人宋某某家中扣押尚未销售的汽油510公斤,价值约3162元。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本案证据不足,被不起诉人宋某某非法经营的数额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被不起诉人宋某某不起诉。
济南市长清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18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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