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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宋某某非法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案)_三门峡市湖滨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三门峡市湖滨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三湖检公诉刑不诉〔2019〕8号

被不起诉人某某男,1965年****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302271965********,汉族,小学毕业,个体,住山东省青岛市胶州市******号)。因涉嫌非法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于2016年11月16日被三门峡市森林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非法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犯罪,2016年11月29日经三门峡市湖滨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6年11月30日被三门峡市森林公安局执行逮捕。因涉嫌非法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于2018年9月14日被三门峡市湖滨区人民法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三门峡市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宋某某涉嫌非法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于2017年1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7年3月7日退回三门峡市森林公安局补充侦查,三门峡市森林公安局于2017年4月7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7年2月20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16年10月20日左右的一天,董某某(已不起诉)电话联系被不起诉人某某,两人约定董某某以每只18元的价格从宋某某处购买500只虎皮鹦鹉,运费由董某某承担。2016年10月24日16时,宋某某在未办理虎皮鹦鹉驯养繁殖、经营等相关手续的情况下在陕西省临潼高速出口将5筐共计500只虎皮鹦鹉装上车牌号为陕E*****的西安至日照的大巴车上,委托该大巴车将虎皮鹦鹉运送到菏泽高速服务区由董某某接货并支付150元运费,后该大巴车行驶至三门峡市连霍高速检查站时被检查站工作人员查获。2016年10月25日,董某某将18000元通过农业银行转到宋某某账户内。经鉴定,涉案500只鹦鹉为虎皮鹦鹉。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宋某某的行为社会危害性不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19年6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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