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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宋某甲、宋某乙强迫交易案)_皋兰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皋兰县人民检察院

皋兰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皋检一部刑不诉〔2020〕13号

被不起诉人宋某乙,男,汉族,196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01221966********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甘肃省兰州市皋兰县,住皋兰县********农民。因涉嫌强迫交易罪,于2019年10月1日被甘肃省皋兰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皋兰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宋某乙涉嫌强迫交易罪,于2019年11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9年12月11日、2020年2月25日两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1月10日、2020年3月25日两次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2月11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

皋兰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被不起诉人宋某乙和宋某甲系皋兰县**镇**村村民。2013年9月的一天,二人以索要兰州**有限公司位于皋兰县**村内的土方工程为目的,采取堵路威胁、阻挡施工车辆通行的方式,致使兰州**有限公司“**小镇”土方整理项目无法正常施工,后经**村村委会出面协调,兰州**有限公司将400余万方土方工程承包给**村村委会。后被不起诉人宋某乙又从**村村委会所承包的兰州**公司土方工程内分得76万方土方工程。

经本院审查并两次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皋兰县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补充侦查提纲所列的问题仍未能查证,证据之间的矛盾仍未能排除,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宋某乙不起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兰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皋兰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4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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