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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宋某甲、宋某乙等4人非法侵入住宅案)_山东省泰安市泰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独角龙 评论0

山东省泰安市泰山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泰山检一部刑不诉〔2021〕11号

被不起诉人宋某甲,男,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09021987********,汉族,中专文化程度,泰安**有限公司职工,中国共产党党员,户籍地泰安市泰山区**宿舍,住泰安市岱岳区**学校**号楼**单元**楼东户。因涉嫌非法侵入住宅罪,2019年11月22日被泰安市公安局泰山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6日被取保候审,2020年12月6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泰安市公安局泰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宋某甲涉嫌非法侵入住宅罪,于2020年6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其间,退回补充侦查一次(2020年7月16日至8月16日),公安机关2020年11月25日补查重报。2020年12月25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2年12月10日下午,被不起诉人宋某甲与宋某丙、宋某乙、刘某某为索要债务,进入田某某位于泰山区**村的家中,与田某某商议还款。后刘某某离开,宋某甲、宋某丙、宋某乙留宿在田绪舜家中。次日凌晨2时许,田某某通过爬窗的方式离开现场时摔倒受伤。宋某丙、宋某甲等人发现后,拨打110电话报警。

2019年11月20日,公安机关决定对宋某丙非法侵入住宅立案侦查。2019年11月26日,经法医鉴定,田某某左股骨干粉碎性骨折为轻伤一级;田某某腰2椎体压缩性骨折、左股骨颈骨折为轻伤二级。

本院认为,宋某甲的上述行为,已过追诉时效期限。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第(二)项和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宋某甲不起诉。

被害人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泰安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泰安市泰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山东省泰安市泰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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