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宋某甲串通投标案)_东莞市第三市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独角龙 评论0

广东省东莞市第三市区人民检察院

广东省东莞市第三市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东三区检刑不诉〔2020〕68号

被不起诉人宋某甲,男,199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14241991********,汉族,文化程度高中,系广东**有限公司股东、经理、董事,户籍所在地为广东省五华县**镇**村**。因涉嫌串通投标罪于2019年8月20日被东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10月23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东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宋某甲涉嫌串通投标罪于2019年10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当日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不起诉人认罪认罚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在辩护人的见证下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审查期间,本院分别于2019年11月21日、2020年2月4日将案件退回补充侦查,侦查机关分别于2019年12月20日、2020年2月27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由于案情复杂,本院依法决定延长审查起诉期限至2020年4月11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17年以来,田某某团伙与郑某某犯罪团伙、阮某某犯罪团伙、刘某某犯罪团伙(郑某某等犯罪团伙均另案处理),协商好相互配合串通投标,分别联系并串通来自全国各地的几十家至三百余家不等数量的公司,统一制定投标报价,以达到控制投标价格,提高中标率等目的,垄断东莞市政、水利、房建等工程项目的投标。现核实宋某乙及被不起诉人宋某甲等人小团伙利用广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公司,参与到上述团伙组织的串通投标工程共计42个,共计工程造价4435928680.74元人民币。经查,宋某甲非法获利1982450元人民币。

被不起诉人宋某甲主动到案,并积极退回赃款。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现场勘查笔录,招投标资料等书证,同案人员的供述,被不起诉人宋某甲的供述。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宋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系自首,且积极退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宋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4月2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