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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宋某甲交通肇事案)曲检刑刑不诉[2021]Z2号_河北省曲周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河北省曲周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曲检刑刑不诉〔2021〕Z2号

被不起诉人某甲,男,1992年****日出生,民身份号码1304351992********,汉族,农民,群众,中专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邯郸市曲周县,住曲周县****因涉嫌交通肇事罪,2020年9月25日被曲周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12月16日本院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曲周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某甲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2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05月29日10时,被不起诉人宋某甲驾驶冀D**号东风悦达起亚牌小型轿车在其家门前胡同由南向北倒车过程中,与在胡同内玩耍的宋某甲儿子宋某乙相撞,造成宋某乙受伤,经抢救无效死亡的交通事故。经曲周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宋某甲负本次事故主要责任,宋某乙的母亲袁某某负本次事故次要责任。事发后被不起诉人宋某甲积极救助伤者,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取得谅解,且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宋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无前科、认罪认罚、取得谅解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宋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邯郸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曲周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1年1月8日

   河北省曲周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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